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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甲○○
之5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236 號返還信用卡借款事件於民國96 年11 月2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6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場對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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