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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訴訟代理 人 丙○○
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小字第475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3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98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蔡金龍全民健康保險欠費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申貸金額、繳款狀況表暨貸款撥付通知書、催繳函、乙○○紓困基金貸款繳款單送達證書、蔡金龍遺產稅課資料參考清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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