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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易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1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9月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0紙、支票明細表為證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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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示日 │ 付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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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000元 │97年7月14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北鳳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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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000元 │98年6 月4 日│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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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50,000元 │98年6 月4 日│同上 │
├──┼─────────┼──────┼────────┤
│ 4 │350,000元 │98年6 月4 日│同上 │
├──┼─────────┼──────┼────────┤
│ 5 │150,000元 │98年6 月4 日│同上 │
├──┼─────────┼──────┼────────┤
│ 6 │150,000元 │97年8 月25日│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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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50,000元 │97年6 月4 日│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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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50,000元 │98年6 月4 日│同上 │
├──┼─────────┼──────┼────────┤
│ 9 │150,000元 │98年6 月4 日│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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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000元 │98年6 月4 日│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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