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5,交,53,201611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美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5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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