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7,交,95,2018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5號
原 告 黃福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又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書。

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裁決書,並以書狀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如係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裁決,起訴狀應記載「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黃萬發」),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