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7,簡,29,2018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吳庚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何明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代 表 人 孫成儒
被 告 楊翔宇
蘇耀鴻
王建智
李宜靜
廖信堯
吳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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