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8,救,1,201904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
108年度救字第1 號
原 告 陳智暄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
108 年度簡字第12號、108 年度救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楊益松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佳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淳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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