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8,簡,15,201907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泰宏工程行

代 表 人 顏蔚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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