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8,簡,21,201907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勇成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 108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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