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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林園廠
代 表 人 郭翃瑞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袁中新
訴訟代理人 吳政勳
王健州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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