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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續收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潘琬玲
代 理 人 謝政龍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SUSI SUSANTI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SI SUSANTI續予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05年6月24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 │ │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 條第1項): ││ │ ││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 ││ │ │├───────┼───────────────────────┤ │雖有得不予收容│受收容人雖據聲請人指出目前懷孕21週,容有符合入││之情形,然無法│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懷胎五個月以上││為收容替代處分│之得不暫予收容情形,然因受收容人經通報為失聯移││,故仍有收容必│工,於108年1月5 日自行至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到案││要 │後,未依規定40 天內辦理出境,又於同年6月24日再││ │次自行到移民署臺南市專勤隊到案,有逾期居留及現││ │無遣返費用之情,且受收容人業已表示對續予收容沒││ │有意見,在台灣沒有固定住居所及穩定家庭關係,復││ │無法覓得三親等內合法拘留親屬為保證人,無法為收││ │容替代處分,故仍有收容必要。
│├───────┼───────────────────────┤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結 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4 第 2 項後段規定,裁││ │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婉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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