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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76號
抗告人即原告 陳錦凡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7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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