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9,延收,7,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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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延收字第7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謝佳育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柯海芬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9 年1 月31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 │於同年2 月4 日以109 年度續收字第129 號裁定准予││ │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1項): ││ │V無大陸地區人民通行證,不能依規定執行。

││ │V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第 10 項準用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 ││ │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慧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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