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9,簡,35,202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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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林銘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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