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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
代 表 人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
黃安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柏緯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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