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0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四旅
代 表 人 張世昆
訴訟代理人 江昀軒
黃安緒
何仲天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起訴狀及委任狀部分,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蓋用關防,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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