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10,交,252,202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2號
原 告 邱崇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同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為交通裁決事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新興區,原告住居所地為高雄市前鎮區,而本件之違規行為地為國道1號北向320.7、323.4、323.6公里處,皆非本院管轄範圍。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