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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號
原 告 吳庚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振盛等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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