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10,延收,2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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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張慶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09 年11月30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 ││ │109 年12月9 日以109 年度續收字第2265號裁定准予││ │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1項): ││ │V無大陸地區人民通行證,不能依規定執行。

││ │V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 ││ │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翁熒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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