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10,延收,258,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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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TRAN VAN CHINH(陳文政)(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陳文政)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3日起暫予收容,本 ││ │院於110年9月10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1131號裁定續予 ││ │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條之4第2項): ││ │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 │ 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情形 │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 │ 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 ││ │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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