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10,延收,271,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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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王玉旗(中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起暫予收容,││ │本院於110 年9 月15日以110 年度續收字第1154號裁定││ │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 、4 項): ││ │1.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 │ 定執行。

││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大││情形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 │ 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 │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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