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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
原 告 曾弘宜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黃俊棠
訴訟代理人 林震偉
倪伯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同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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