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曾弘宜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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