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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21號
原 告 楊卓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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