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79號
原 告 謝昆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