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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號
原 告 曾至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1月4日高市交裁字第32-BDG080051號、32-SX0000000號、32-BBG389307號、32-BQD266284號、32-B00000000號、32-BBG793298號、32-VP0000000號、32-BBG794980號、32-BZA149658號、32 -BZA000000號、32-BDG096311號、32-BBG796234號、32-B0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查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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