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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衍志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瑞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碩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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