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11,延收,68,2022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延收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周雍超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DANG HUY PHU(鄧維富)(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鄧維富)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1 年1 月13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 │以111 年1 月21日111 年度續收字第96號裁定准許續││ │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條之4第2項): ││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 │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且逾期居││ │留、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 │願自行出國之虞,有延長收容之必要。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受收容人固經司法機關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有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6款得不予收容情形,││ │然本件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仍有效存在,考量受收容人││ │仍具有前開收容原因,在我國並無固定住所、穩定之││ │家庭關係,復無同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 │之情形,且限制出境處分尚有隨刑事案件進行程度變││ │更之可能,為確保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之執行,二者尚││ │非全無併存可能,故本件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 │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