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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
兼法定代理 林雅蓁
人
共同代理人
(法扶律師) 戴見草律師
相 對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代 表 人 吳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2 號受理在案,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可稽,且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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