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11,簡,3,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海軍一二四艦隊

代 表 人 彭國洲
代 理 人 陳世鋒
蔡允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茂祥、徐珮玲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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