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5,簡,84,201610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吳正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8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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