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07,簡,19,2018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楊凡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