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林品絮
李彥璋
被 告 王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四行、事實及理由欄三之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五(二)之第二、三行所載之「海軍司令部」,均應更正為「陸軍司令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事,有卷附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清冊等可佐,故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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