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俊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
二、依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原意,應係對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書狀誤載為「111年監字第5號、行政訴訟抗告狀」,故請以書狀更正「110年監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上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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