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CTDA,110,交,159,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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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59號
原 告 劉如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書。

茲限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裁決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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