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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23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原聖華
代 理 人 陳正豪
上列聲請人對王振諺、王寶強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38,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30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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