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5,交易緝,3,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桂芬(原名李文萍)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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