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5,交附民,85,2017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呂洪秀美
被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被 告 林正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正宗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同案被告李冠億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就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另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依法辦理),且上開被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刑案被告,亦非依民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