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5,訴緝,44,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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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世輝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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