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5,醫訴,6,201612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醫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國慶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電腦主機壹台發還王國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國慶違反醫師法案件,前經鈞院判決確定,該案所查扣電腦主機1台,並未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犯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16日以105年度醫訴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刑事案卷無誤。

而該案件所扣押之電腦主機1台,係屬聲請人所有,且未經上開判決諭知沒收,依前開規定,該扣案物品即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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