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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郭燕妮
許鳳寶
被 告 王桂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779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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