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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樓家祺
被 告 朱天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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