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6,勞安簡,1,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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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被 告 莊宏仁
歐清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於被告欄位下,增列「共同選任辯護人洪國欽律師、李倬銘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漏載「共同選任辯護人洪國欽律師、李倬銘律師」,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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