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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衛昌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總淨重零點零參貳公克,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衛昌鉢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受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經鑑定確屬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衛昌鉢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1時至1時10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持有供己施用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2包。
嗣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同年10月11日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0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照片、查扣證物照片、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801號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32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2頁至第22頁、毒聲字卷第7頁至第8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83號卷第30頁)。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送驗結果分別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3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沒字第11號卷第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各該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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