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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豪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翁豪璋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晚上19時4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巷00○0 號即告訴人朱○○、朱○○2 人之住處,見該住處之大門未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侵入上開住處(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著手竊取黑色四角內褲1 條,惟遭告訴人朱○○、朱○○當場發現制止而未遂。
經警接獲報案旋即到場處理,並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係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侵入住居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豪璋業於本案訴訟繫屬後之106 年4 月1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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