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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12 、961 、1460、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三)、(四)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益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主文所示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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