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提字第5號
聲請人即
被逮捕人 邱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向本院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秀珠前於106年5月11日11時25分因公共危險案件,在高雄市仁武區某處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逮捕,為此依法聲請提審(未具理由)等語。
二、按被逮捕人已回復自由者,受聲請法院得以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案被逮捕人即聲請人邱秀珠已於106年5月11日晚上11時20分許具保釋放,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是被逮捕人已回復自由已明,依首揭規定,其提審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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