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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泱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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