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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瑞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瑞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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