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齡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38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36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年齡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有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